格式條款提醒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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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提醒義務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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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提醒義務 是怎樣的 謝謝您的解答

您好,幫您瞭解到,對於格式合同的提醒義務有如下:
所謂提示義務,是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要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所訂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比如,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就有義務提示讓投保人注意保險合同書背後的限制責任、免除責任的條款。再如,飛機票背後印的一件託運的行李丟失後最多賠償限額,就是限制責任的條款,要提請旅客注意。至於提示的方式,只要是合理的方式即可,這是一個彈性的不確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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