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提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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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提示義務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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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格式合同提示義務有什麼規定?

遇到格式合同提示義務的問題,一般來説,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 特別標誌 ,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改格式條款予以説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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