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加上送達時間最長多長時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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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加上送達時間最長多長時間判決
勞動仲裁加上送達時間最長多長時間判決
一般45天,最長不超過60天。逾期可以向人民提訟。
1、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長15日;至於開庭多長時間有判決書,法律沒有規定;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提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勞動法解釋三)
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鑑定程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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