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急辭工的,單位給我按曠工離職處理,扣工資賠償損失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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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急辭工的,單位給我按曠工離職處理,扣工資賠償損失合理嗎
屬於急辭工的,單位給我按曠工離職處理,扣工資賠償損失合理嗎
1、勞動者違反規定離職的,有承擔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風險。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違反規定”急辭工“、”辭快工“,沒有給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留有緩衝時間,因此造成生產經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這一角度理解,用人單位扣發工資以賠償損失是合法的。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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