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工屬於急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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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工屬於急辭嗎?

我們在求職的時候,都會面臨着試用期的問題,並且會簽訂試用期合同。一般情況下,試用期滿之後,如果企業對求職者的表現表示滿意,那麼就可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了。但是,在職場上,往往選擇都是雙向的,求職者在試用期間如果對企業不認同,也是可以選擇離開的。在這個時候,我們就面臨着試用期辭職的問題,許多職場新人就問道,試用期辭工屬於急辭嗎?

一、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儘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後離職比較妥當。

二、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辭職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勞動者雖然處於試用期,但其基本權利也應該得到保障,一些單位常常無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拒絕試用期員工辭職,又或者要求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一樣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才解決勞動合同,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勞動者在遭遇這種情況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我們的勞動法對試用期也是有着相當詳細的規定的,這其中更是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該享有的權利以及履行的義務。那麼,試用期辭工屬於急辭嗎?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就可以,這完全不屬於急辭,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按照規定發放試用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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