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是不是學生在學校的臨時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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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是不是學生在學校的臨時監護人
教師是不是學生在學校的臨時監護人
1、老師不是學生的監護人。
2、學校、老師並不對學生具有監護責任,除非與學校有明確的委託監護的約定,一般情況下,只有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學校才會承擔部分責任,而這一責任只是管理責任。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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