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學校是學生的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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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學校是學生的監護人嗎

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是需要相應的監護人進行看管和教育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觀念同時也應當受到學校的規範化學習。那麼,學校是學生的監護人嗎?根據我國國家法律的規定,監護人首要選擇應當是孩子的父母或者是直系親屬等人,學校並不能承擔監護人的職責。

一、學校是監護人嗎?

在法律上,學校成為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是有很嚴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承擔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職責的。當然,在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積極採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學校傷害事故的發生這個問題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和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發生,就應該依據法律上的“過錯原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就應該賠償,沒有過錯的就不予賠償。“有無過錯”這條原則,是確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應該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認為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忙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二、哪些人可以做監護人?

(一)哪些人可以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哪些人可以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對於學校是學生的監護人嗎的説法是錯誤的,監護人和學校在某種意義上雖然具有共同性,但是法律規定成為監護人的條件學校是不符合的。同時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證正確行使好監護人的職責,在最大程度上讓自己的孩子受到健康和快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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