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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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是誰?

我們很多學生的家長,可能對於學生在校期間的一些表現,以及他的監護人是誰會有一定的概念,那麼今天我們就共同討論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是誰?根據相關的説法,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就是學校具體到人,那就是老師。具體請看下面的文章。

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是誰

對於未成人學生,在學校的暫時監護人就是學校,在學校期間學校得儘管理教育義務,具體到人就是老師。

學校是學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委託監護人

1、學校並非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我國未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其中並不包括學校,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2、學校也不是學生的委託監護人,學校只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但不屬於監護義務。因此學校在未成人侵權或者被侵權的案件當中只承擔過錯責任,根據其過錯程度的大小來承擔民事責任。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從學校的職責來看,如果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及管理當中的確存在過錯,則學校就應對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閲讀過本篇文章,我們就能夠知道,作為監護人來講他的職責以及它的意義是什麼樣,其實更多的也是在強調,作為監護人來講,應該時刻履行他的監護義務,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我們雖然能夠暫且認為是學校的老師,但是也僅限於他在學校。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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