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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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嗎?

學校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嗎?

學校並非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我國未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其中並不包括學校,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學校與學生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因此學校在未成人侵權或者被侵權的案件當中只承擔過錯責任,根據其過錯程度的大小來承擔民事責任。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從學校的職責來看,如果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及管理當中的確存在過錯,則學校就應對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定監護人應履行哪些職責?

(一)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二)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

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並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並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為。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是其履行監護職責的一個重要的內容。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為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從事與其

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外,為其他民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蔘加訴訟活動,也應由其監護人代理。在家庭保護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監護人除具備法定情事外,不得終止代理。

(四)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賠請求權

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可見,學校並不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但是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學校還是要對其身心健康、生活條件、飲食安全等問題負責。目前,部分學校因為食品安全問題而被曝光,許多學生家長也對其失去了信心,但是作為學校還是應該履行其職責,盡職盡責照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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