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瞞報職工工資 - 導致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數額少於職工應當享受的標準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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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瞞報職工工資,導致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數額少於職工應當享受的標準的怎麼辦
用人單位瞞報職工工資,導致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數額少於職工應當享受的標準的怎麼辦
因為用人單位瞞報職工工資,導致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數額少於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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