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變更口頭變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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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變更口頭變更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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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後有什麼效力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實踐中合同變更並不少見,有時候是債務承擔,有時候是債權轉讓,但這些變更合同的方式都需要債務人的同意,當然有時候通知債務人也可以,但都不得單方決定變更合同,否則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在決定變更合同時最好問問專業的律師的意見,看看是否需要對方的同意或者如何通知對方比較好,避免合同變更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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