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管轄法院應該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4W
被告下落不明管轄法院應該怎麼處理
被告下落不明管轄法院應該怎麼處理
(一)“下落不明”是公告送達的前提和唯一條件
    民訴法明確規定了各種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只有在上述方式均無法適用時,方可適用公告送達。實踐中,宜謹慎適用公告送達,以防濫用,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因為公告送達的性質是一種推定送達。比如適用公告送達而缺席審判的離婚案件,被告信訪、上訪、上訴的不在少數。
(二)“下落不明”是被告在某一時段或訴訟節點期間“去向不明”,而不是必然的“失蹤”。當然經過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則必然為“下落不明”。但離婚案件,一方下落不明,無需卻要經過宣告失蹤這個前置程序。
(三)被告“下落不明”的舉證責任在於原告
    如上所述,因為公告送達的性質決定了其送達方式的特殊性,因此法官必須嚴格審查原告所交的證據,以確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不能只偏聽原告的陳述,就採取公告送達,到頭來或造成被告在家參加生產勞動(並未外出),法院登報公告送達訴狀及開庭傳票,後缺席審理並判決,而整個訴訟活動,被告卻全然不知;進而信訪,上訪、上訴,甚至大鬧法庭,形成法院被動、尷尬的局面。更不用説法院賠償、處分法官,即使造成的惡劣影響,也實在難以挽回。實踐中,原告應提交以下證據:
1、被告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的證明。以證明被告是否在家、何時外出、現居住狀況等。
2、被告的電話號碼。
3、其他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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