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自動離職發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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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自動離職發工資嗎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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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離職怎麼發工資

1、《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內部仲裁規定,員工不辭而別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故對不辭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前提是要有員工造成損失的證據。

2、實際操作當中,企業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員工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但現實操作過程中,有很多企業在履行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還是沒有及時,建議是在員工不辭而別的第二天馬上通過EMS(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後再按照“催告函“裏面約定的時間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期間裏,企業要承擔非常巨大的風險。

3、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非法剋扣工資或者拖延支付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餘工資的,如員工的銀行卡並未銷燬,應及時足額支付。只有在存在工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例如無工資卡、無法聯繫本人),用人單位可以暫緩工資支付。從風險控制角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前來領取工資,若勞動者未按通知前來領取,用人單位不承擔工資拖延的責任。

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和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做出了擅自離職等情況後也是屬於違約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對方已經提供勞動部門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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