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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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的幾種情形

我們每個人都是消費者,都會購物買東西,但我們在購買的商品的時候,總會買到劣質產品,特別是現在網購非常火爆,買到劣質產品後卻不能退還,使得我們的消費權益受到侵犯。關於消費糾紛時現在來説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當消費的權益受到商家的侵權的時候,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費糾紛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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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適用中的幾種例外情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即便是在為了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懲罰性賠償也不是毫無例外的適用,基於公共利益或政策的考量,本文認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還存在以下幾種例外情形。


  (一)購買實行政府定價行為的商品或服務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我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類。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都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對於極少數事關國計民生的商品或服務,實施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對於這類商品或服務(諸如家庭供電、水及燃氣等),消費者支付價款進行消費,目的也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能否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一來這些商品或服務涉及國計民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定價權,消費者也很難説有自主選擇,雙方之間的交易不是參照市場化運營的方式進行的;二來由於接受這些商品或服務的人量大、面廣,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可能導致經營者難以為繼,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秩序和廣大用户的根本利益,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或服務

學校教育和醫療服務為例,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儘管以盈利為目的的私立幼兒園、學校、醫院不斷出現,但就總體上而言,教育機構和醫療機構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屬性沒有也不會改變。學生進學校讀書、患者到醫院看病,雙方雖然存在着經濟上的交易,但這種交易與市場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有根本不同。況且,對於此類教育或服務,我國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規,能夠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無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當然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三)商品房買賣

為居住、生活之需購買商品房的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購房人能否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對此,本文認為,房屋並非一般的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屋也不同於一般的商品,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就明確將包括商品房在內的建設工程排除在該法規定的產品之外,依照民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也應當作出同樣的理解。對於商品房買賣領域的欺詐行為該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有特別規定,結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即便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購房人的權利也可以得到救濟,故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由上文可知,懲罰性賠償制度並不是適用於一切情況的,在面對相關問題時我們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盲目照搬套用,否則,懲罰性賠償制度將適得其反。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是目的,而是法律賦予法官制裁懲罰不誠信行為的一種手段。相信這一制度的不斷髮展完善會為市場經濟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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