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工傷待遇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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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工傷待遇賠償標準
廣東工傷待遇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1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不低於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款;


4、備註:廣東省統籌地區為地級以上市。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款。


4、備註:廣東省統籌地區為地級以上市。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且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規定的費用,才可報銷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第3款;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廣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試行)》。


4、備註:輔助器具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資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2)工傷職工在鑑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五級至十級傷殘,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第1款,第2款。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第4款;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一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二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三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四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7條。


4、備註: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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