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姓名權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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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姓名權的幾個問題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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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姓名權的規定

夫妻結婚之後,有的人可能會對姓名權產生疑惑,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自用自己的姓名的權利。其含義是指婚姻當事人的姓名權不受婚姻關係的影響,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成立後,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獨立性。公民的姓名權任何時候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不因結婚而喪失這項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利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盜用或冒用對方的姓名。
此外,夫妻各自的姓名權也不受彼此扶養關係的影響,不受女方成為男方家庭成員或男方成為女方家庭成員的影響。婚姻法平等地保護夫和妻各自的姓名權,或是共同選用第三姓氏,均為法律所允許。夫妻婚後是否改姓,已不能成為評判夫妻地位的標準,不能因此歧視他人的人格。
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其含義是指婚姻當事人的姓名權不受婚姻關係的影響,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成立後,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獨立性。
廢除在姓名問題上歧視婦女的舊法,代之以夫妻在姓名權上完全平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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