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集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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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集中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集中管轄的涉外案件類型有哪些呢?
(一)一般地域管轄 與一般民事案件一樣,涉外民事訴訟中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所在地為原則確定糾紛的管轄法院,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總則的有關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管轄沒有設立專門規定,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有關規定;據此,只要被告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我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這是屬人管轄原則的體現。 (二)特殊地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管轄。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應按下列幾種情況確定管轄法院: 1.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簽訂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侵權行為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由侵權行為地或者結果地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雙方爭訟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採用“可供扣押財產地”行使管轄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查實有關財產確實是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獨資公司、合作合資公司中的股權、知識產權以及到期債權都屬於可供扣押的財產。 5.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的,由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由某個國家的某個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協議管轄包括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運用的一種管轄制度。這一制度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一方所在國法院管轄,也可以選擇與訴訟有特定聯繫的第三國法院管轄。以上是涉外民事訴訟管轄集中管轄的涉外案件類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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