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中止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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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中止和終止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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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有哪些




    1、終止一般是指合同到期後自然結束,一般情況下是不用提前通知對方的,也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除非合同有特別的約定。



    2、中止一般是由於特殊的情況,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合同無法履行,暫時停止履行。中止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是特殊情況消失,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是特殊情況沒有消失,那麼就可能從中止變成終止。



    3、勞動合同中止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狀況,致使不能繼續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關係仍繼續保持的狀態。



    4、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約定的原因消除後,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一般辦理社會保險賬户暫停結算(封存)手續。中止期間如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5、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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