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是什麼僱傭合同又是什麼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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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是什麼僱傭合同又是什麼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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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僱傭是指僱傭人在一定期間內,從事僱主指示範圍內的勞務活動,僱傭人接受僱用人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僱用人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中,僱主對僱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僱員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遭受傷害,僱主就應給予賠償,僱主不存在免責事由;除此之外,僱主有時還要承擔替代責任。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承攬關係中,因雙方合同關係是獨立的而不存在侵權關係。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在完成承攬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損害的,定作人原則上是不承擔責任;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承擔與其過失相適應的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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