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與承攬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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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傭與承攬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僱傭與承攬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 籤合同的主體資格不同

僱主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僱員是自然人;承攬人即具有合法經營能力可以承攬業務,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 合同的標的不同

僱傭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僱主為提供的勞務支付報酬;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按照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3、 簽訂合同時當事人雙方追求的目的不同

僱傭合同中僱主選擇僱員根據其勞動技能是否合適自己的要求,而僱員則是根據自己的勞動是否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而締結合同;承攬合同中,定作方選擇承攬方是根據承攬方的技能、生產設備或者信譽等能否勝任工作為條件,而承攬方則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現有的條件是否可以完成任務並且獲利,以此來締結合同。

4、 僱員與承攬人完成工作任務的獨立性不同

僱員一般不具有獨立性,受僱主的管理與監督,一般以僱主的設備、技術為依託,僱主可以干預僱員工作,享有一定的處分權並且對於僱員工作中的失誤承擔損失風險;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是相互獨立,承攬人對於工作如何安排享有自主權,定作方無權干預,出現質量不合格等問題,定作方只能根據合同規定追求承攬方的違約責任

5、 合同的意外風險責任的負擔不同

僱傭合同的意外風險責任,除僱員重大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一般由僱主承擔風險責任;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 報酬的確定與給付不同

僱傭合同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確定後,僱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定的報酬數額,不存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基於自身的技能或者生產規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而且,承攬方還要承擔潛在的虧損風險。

對於普通的勞動者來講,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就是僱傭合同。僱員在僱傭關係當中通常可以獲得穩定的報酬,如果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基本上都是自負盈虧的,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和定做人之間的工作是比較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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