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租賃僱傭合同的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承攬租賃僱傭合同的區別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僱傭與承攬有哪些具體的區別

1.控制標準。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麼僱用人對受僱人勞務的實施就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對勞務的時間、勞務的地點、勞務的方式等,僱用人會在受僱人勞動的過程中隨時提出要求。而承攬買的是結果,定作人只能約定交付工作成果的時間、地點等,一般不能直接指揮工作的過程。

2.人身標準。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麼僱傭人對受僱人會有一定的要求,具有人身信任的關係,因為不同的人提供的勞務是不同的。承攬則不同,定作人購買的是工作成果,只能對工作成果的質量提出要求。

3.條件標準。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麼僱用人應當提供工作的場所和條件,僱用人不提供的,受僱人有權要求僱用人提供。而承攬人沒有要求提供工作場所和條件的權利。

4.報酬標準。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受僱人付出了勞動,僱用人就應當給予相應的報酬,報酬的大小是與付出勞務多少相適應的。承攬中,沒有取得工作結果,定作人就不應支付報酬,不管承攬人付出了多少勞動。不僅如此,如果承攬人不能按約交付工作成果,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