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協議的類型包含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壟斷協議的類型包含哪些
壟斷協議的類型包含哪些
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
協同行為。壟斷協議包括橫向的協議和縱向的協議。橫向協議通俗的説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同協議。比如一個市場區域,只有兩家手機生產商,於是兩個手機生產商達成協議,每年手機出貨量不得高於10萬台,所銷售的手機價格最低不低於兩千元,這樣的協議就是橫向協議。縱向協議,是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關於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這種情況多發於品牌廠商與經銷商之間,比如出名的強生公司曾在經銷協議中要求醫藥縫線的經銷商不得以低於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這樣的協議即屬於縱向的壟斷協議。
法律依據:
《反壟斷法》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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