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據的種類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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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據的種類包含哪些?

離婚證據的種類包含哪些?

離婚證據是證明離婚案件事實的基礎。離婚證據主要包括房地產證明和其他證明文件,如鄰居和其他證人的證詞、雙方的結論陳述、調查記錄等。

總共有7種類型:

1。證件是指能夠用文字、符號、圖形等方式證明案件特點和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票證、情書、日記、酒店發票等證據。

2.物證

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通過錄音、錄像、磁帶或者電子計算機存儲的信息材料所反映的聲音或者圖像,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與情人共同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詞,如:配偶的錯誤行為被觀察到的親戚,朋友,同事和鄰居。

5. 當事人聲明,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如: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談話記錄。

6.測量記錄測量記錄是指測量人員在現場測量時所做的記錄。

7.鑑定結論是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具體問題進行研究後作出的科學判斷結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調查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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