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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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規定是什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不當得利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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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規定是什麼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比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並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範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於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於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於獲得利益而言的,並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據,即使相對人受有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如贈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即包括取得利益時沒有依據,也包括利益取得時有依據,爾後該依據消滅。如果買賣被撤銷,一方從對方獲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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