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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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民事賠償
合同毀約方如何避免賠償責任

如因一方原因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的,一方將被中介機構追究違約責任並被相對方追究定金責任及機會利益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參照該條規定,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一方將不會被相對方追究定金責任及賠償機會利益損失,也不會被中介機構追究違約責任。司法實踐中,雙方對買賣合同具體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的,可以視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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