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標準是什麼?

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可見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訴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義務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未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負有給付貨幣的義務。

此時,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陳述的法律規定,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借款合同簽訂後,出借人(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

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執行(可理解為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一般為公民個人,若借款時沒寫借條,沒約定利息,這樣的合同屬無償合同,是實踐性單務合同。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後,出借人不再負有其他任何義務,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借款人的義務,即具有給付貨幣付還出借人的義務,此時,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轄。若當事人對借款進行結算後,由借款人出據欠條給出借人存執,當雙方發生糾紛時,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欠條應視為書面合同,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適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

口頭民間借貸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糾紛,除合同明確約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由貸款方所在地,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即給付金錢之債的履行地確定為債權人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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