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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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的結果
終身監禁的結果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1、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後段)規定:

“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在這裏,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這裏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並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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