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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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
上下班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了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而下列法條對上下班工傷認定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正常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該屬於工傷。該“正常合理”應當在常人所及之範圍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既包含了時間因素,又包含了路線因素。它是指勞動者正常工作(或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可從上下班時間、行程路線和行程所需時間三個方面的合理性進行理解。具體而言包括兩層含義:

一、時間:勞動者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是發生在從單位出發至到達住址這段時間裏

二、路徑:勞動者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是發生在從單位至住址的所可能經過的路徑。

“上下班途中”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一種延伸,作為勞動者而言,“上下班途中”依然是其工作狀態的一種開始或者繼續,是勞動者在享有正常的勞動就業權利或者休息休假權利後由工作場所到住宿地必然要發生的一個地點轉換過程。《工傷保險條例》將“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納入應當認定為工傷的範圍,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是對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維護勞動者正當權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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