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同工傷事故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僱傭合同工傷事故處理
非法僱傭童工發生工傷事故怎麼處理

對招用童工,我國《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0條規定:“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第11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治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補償。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童工工傷賠償應依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執行。該辦法第3條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勞動能力鑑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如果是已退休的勞動者或未滿16週歲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保障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的申請。一些企業可能有聘用童工為自己工作的行為,這種情形下,童工發生工傷,無法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而相應的,這部分的工傷損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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