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承擔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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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的承擔主體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責任主體是誰?
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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