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要做好哪些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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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要做好哪些準備?
離婚前要做好哪些準備?
一、離婚前的準備
當雙方的共同生活無法維繫,離婚就成為唯一選擇。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準備工作是相當重要的。離婚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兩項:
1、相關證據的收集;
2、家庭財產的保護。
對於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説,由於沒有打官司的經歷,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是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比如,因不能忍受男方對其長期實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相關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收集男方對其施暴後留下的傷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或警署筆錄、或居委會的證言、驗傷單據、證人證言等。如果女方在男方每次毆打後,不報警、不驗傷、忍氣吞聲,抱着 “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不能舉出相關證據,她的訴訟請求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訴,往往“欲速而不達”。
一方起訴後,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共同財產。因此,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露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東出資或權證的收集、相關財務報表的收集、存摺的開户行、賬號、另一方股市的股東賬號、房屋產權證的複印件、貴重金銀首飾的保護,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或錄像等。在必要時,甚至可以採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需要説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銀行的用户名和賬號,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對銀行户的儲蓄資金進出明細進行查詢,法院一般會同意當事人的申請。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銀行或賬號,法院一般不會同意當事人的查詢申請,因此,訴前掌握家庭財產的基本情況,是十分必要的。
二、選擇離婚途徑,協議還是訴訟
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辦理,或到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辦理,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分居多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佈後,離婚不再需要當事人單位開具介紹信,個人隱私受到了保護,協議離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對於雙方户口遠在外省(市)、而在深圳工作生活的當事人來説,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應該更為方便。
另外,對於一方在國外,無法辦理國內協議離婚手續,或婚姻締結地在國外,而欲在國內離婚的當事人,法院解決無疑是唯一的途徑。因此,選擇何種方式離婚,主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三、如何避免或減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離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靈,所以,在夫妻決定離婚後,在儘量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前提下,引導其慢慢接受這個事實。比如,在孩子快期考的時候,儘量不要讓其知道,以防止對其學業打擊,儘量放在寒、暑長假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夠長的假期淡化對其的傷害。告知孩子的時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採取假的問話,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媽媽分手啦,你願意跟着誰呢”之類。孩子是無辜的,儘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是父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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