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特殊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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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特殊環節
行政複議的特殊環節是什麼呢,關鍵要注意什麼呢?
行政複議的程序 (一)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二)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四)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五)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六)行政複議決定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申請人採取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以上是行政複議的特殊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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