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複核申訴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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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複核申訴時限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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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務員複核與申訴的原則包括哪些

你好,對於公務員複核與申訴的原則包括以下這些: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公務員的申訴,規範公務員的管理,促進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
  法律法規對法官、檢察官的申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領導成員的申訴,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處理公務員的申訴,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實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第五條 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公務員不因申請複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六條 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申訴案件後,應當對案件事實、適用法規、工作程序等進行全面審議,並向受理機關提出明確的審理意見。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一般由受理機關中相關工作機構的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其他機關的有關人員參加。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務員申訴工作的機關負責人或者負責處理公務員申訴的工作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委員和處理公務員複核、申訴的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回避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利害關係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受理機關負責人決定。迴避決定作出前,相關人員應當暫停參與調查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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