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複核時限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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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複核時限規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交警大隊會做出相應的處理。這種處理通常情況下需要開具一個行政處罰單。當然,對於這個行政處罰的決定,輸入結果如果不滿意的話,可以要求進行復核,複核是有相關的時限要求的,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複核時限規定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複核時限規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複核期限: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二、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工作對象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認定的具體內容即交通事故事實、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正確性進行核實,審核的主要方式為書面審查。上級公安機關在複核過程中不僅注重下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也要重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意見。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複核可形成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結論和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結論。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是在交通事故認定製度確立後一項重大制度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規確立了我國當前的交通事故處理的體制,一項重大變革就是取消了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製度,也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為證據使用。作為證據,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法院在法庭審理時均可進行審查,從而將交通事故認定納入訴訟證據審查的範疇。實施四年來,交通事故認定書審核工作不盡人意,當事人怨聲載道,客觀上也影響了交通事故的公正處理。其中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也有體制的不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不經過訴訟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缺乏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機制,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疑義沒有救濟途徑,導致有瑕疵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行政程序的證據使用,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進入訴訟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雖然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審查,但是由於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審查力度明顯偏弱。由於交通行業的特殊性,檢察官或法官對交通事故涉及的大量專業技術性知識比較欠缺,審查質量難以保障。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根本不審查或根本沒有能力審查而直接適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認定的情況,導致審查機制形同虛設。

首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地規定了在相關部門接到複核的申請書之日起的30天之內必須要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交通事故當中,行政複核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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