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財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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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財產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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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財產繼承權是否存在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繼承權是存在效力,實際上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當中三十幾條規定呢,就是對於自己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自己來進行一個自主的協商的,因此在財產方面的繼承權做出一個具體的規定的話,法律也是允許這樣的一種自由裁量的決定的。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所以,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直接通過繼承方式來處分。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並且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有權將個人財產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但是,離婚協議中的財產並非個人財產,而屬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將共同後變為個人財產,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進行處分。直接採用繼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違背繼承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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