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協議書中要體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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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離婚協議書中要體現嗎?

婚前財產離婚協議書中要體現嗎?

婚前財產在協議離婚時不需要寫入離婚協議書,因為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涉及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協議離婚時,只能處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能分割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所以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需要寫入離婚協議。如果想要分割一方的財產,那麼必須證明該婚前財產發生夫妻共同財產的混同或者婚後有參與該財產的清償行為等,否則一方的婚前財產不需寫在離婚協議中。

所謂參與過財產的清償行為,在實踐中常見的有一方在婚前購置房屋,但是僅支付首付款,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用工資或者公積金償還房屋貸款,那麼雖然該房屋看起來是一方婚前購置的財產,但是因為婚後有清償貸款的行為,婚後共同還貸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約定分割的。

二、協議離婚的流程有什麼?

1)當事人申請

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

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

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

婚姻登記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在離婚協議書中不需要體現婚前財產。當事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登記和發放離婚證是離婚的步驟。協議離婚需要按照屬地管轄規定,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其離婚手續是否齊全。對符合條件且自願離婚的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併發放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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