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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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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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一,
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區的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國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國人、涉及的財產在外國等。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或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及標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如當事人是黨、政、軍界要員或人大代表等。在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爭議的法律關係涉及到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等類案件。

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商標侵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與普通中級法院同級),其他法院不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只能由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青島、大連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

針對不同級別的法院,實際能夠管轄的案件範圍也是不一樣的。但多數情況下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還是比較多的。當然,要是案件不屬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起訴到相關的基層法院,也是不會得到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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