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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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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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的是什麼

 第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經複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應當決定或裁定再審。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再審立案。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二)下一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
  (四)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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