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解除合同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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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解除合同行為無效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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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解除合同行為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啊?

 對於合同的效力,目前的做法是,只要當事人不提出異議,一般認定有效為常態。換言之確認解除合同行為無效,只要合同沒有被確認無效、被撤銷一般認定為有效。基於這樣的前提,當事人之間可以在有效的前提下,合意對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甚至解除。但問題在於,一旦一方當事人認為合同效力存在問題,是不是依據雙方的合意就可以確認合同無效,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是因為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要麼涉及第三方利益、國家利益,要麼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由合同雙方合意來決定第三方利益或者國家利益,顯然有悖民法之基本原則,即自己只有行使自己權利的自由,而沒有替他人行使權利的自由。至此,對於無效的認定僅僅依據當事人合意顯然是不行的,這必然要求公權力的介入來進行判定。而法院恰恰是代表這一公權力的最合適不過的機構,當然,雙方如果簽訂了合同仲裁條款,也可以通過啟動仲裁程序來確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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