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提出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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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提出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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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婚姻法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有權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的主體除了婚姻當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關係人,法無明文規定。婚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屬於當事人私人生活領域,法律不應過分干預,也不應允許其他任何人任意干涉。但是如果這種關係已經嚴重侵害和影響了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應受到限制。基於這種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思想,《解釋(一)》規定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由利害關係人提出,但對於利害關係人的範圍,《解釋(一)》有條件地允許利害關係人提出婚姻無效的請求,以期限能夠在尊重當事人私人生活權利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之間尋求最佳結合點。請求權人的範圍越寬,表明國家對婚姻的干預越多;請求權人的範圍越窄,表明干預越少。從對私權的保護來説,有權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人範圍不應太寬。除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層組織申請宣告無效外,其他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只限於當事人和近親屬。

由於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於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達到法定婚齡、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原因造成的,從這幾種情況來看,對社會風氣及其他人都可能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有些甚至已經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允許婚姻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不過出於對當事人個人生活的尊重,對利害關係人的範圍應嚴格限制。根據《解釋(一)》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己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作具體分析,分別為以下情形: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當事人以及基層組織,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另外,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到財產處理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以保護自己合法的財產權益。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己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2、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和未達婚齡者的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和其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婚姻當事人和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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