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管制器具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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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管制器具怎麼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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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管制器具治安怎麼處罰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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