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子婚後動遷女方是否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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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婚後動遷女方是否有份
婚前房子婚後動遷女方是否有份
需要分情況處理。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
這裏又分兩種情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採用的回遷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拆一還一取得的回遷房;
這種情況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如果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因增購面積而夫妻二人繳納了部分費用;
這部分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出資,在確定房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同時應當將繳納費用的一半予以返還另一方。
另一種情況是,被拆遷房屋是集體土地性質的,安置時按人頭計算面積的,夫妻雙方當然對於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積享有一定份額。
而對於增購面積,如果用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折抵的,屬於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
如果是夫妻二人繳納部分房款購買的,二人對於增購面積均有份額;屬於折抵與現款相結合的,要確定相應的比例再進行分割。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時按人頭計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遷安置面積;
那麼夫妻雙方對於回遷房屋產權享有一定份額,而不論回遷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應當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那麼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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