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否該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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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夥王某和姑娘李某確定戀愛關係後,在七夕節、中秋節等節日裏,王某會給李某發520元、1314元等小額紅包表達愛意,一年來累計轉賬和發紅包共13萬多元。兩人分手後,王某想索回戀愛期間轉賬給李某的款項。法院判定,“520”與“1314”之類特殊數額轉賬不可退,剩下的錢財,女方則需歸還共8萬元。

分手後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否該退還


戀愛期間,互贈禮物是再正常不過的行為。金錢誠可貴,愛情價更高,熱戀情侶之間大額轉賬、贈送鑽戒、過户房產等現象屢見不鮮。 但戀愛關係破裂後,贈與財產的一方若想取回財產,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要求另一方返還,往往在訴訟中都存在着舉證和説理困難。


送給前任的東西究竟還能要回來嗎?下面我們將通過探討戀愛期間的財產法律關係,尋找問題的答案。

一方出於結婚目的而給予另一方大額財產的行為,實質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由於戀愛關係破裂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締結婚姻,則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成就,原告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該合同,要求被告返還所得利益。

一、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能算作借貸嗎?

戀愛期間雙方對於金錢往來多是自願的,一般不會對發生的財產轉移作出明確的借貸意思表示,所以不能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即使有一方認為是借款,由於現實中雙方一般也不會出具借款收據等,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僅憑單方主張無法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按照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方要以借款名義起訴對方返還財產,必須對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事實以及債權到期舉證證明,否則要承擔敗訴後果。

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是普通民事法律關係,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民事舉證規則,即主張權利請求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主張取回“借款/借物”的人)需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負舉證責任,對方當事人(收禮的前任)承擔阻礙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的舉證責任。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往往是債權人作為原告要求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物,那麼原告需要證明兩點:一是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借貸合同已成立並生效;二是合同款項已完成支付。被告根據原告以上主張進行抗辯時,就需要舉證證明自己的抗辯事實成立,如證明雙方不存在借貸合意。

二、分手前的財產所得算不當得利嗎?

不當得利最早起源於羅馬法,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合法依據獲得利益,因為這種獲益而使他人受到了損失。不當得利是基於公平正義原則而產生的,本質上是對於獲得利益正當性的價值考量。

我國關於不當得利規定在《民法典》第122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不當得利的適用必須符合特定的要件:一方當事人受益,他方受損,受益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獲得利益無法律根據。

“無法律根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合同或其他道德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之後喪失了這一根據。無法律上的原因是不當得利發生的要件,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給予大額錢款、房產、鑽戒等行為,在雙方之間形成了贈與合同關係。

同時,基於締結婚姻的美好目的而出資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損害公共利益,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故另一方依據贈與合同取得該款項具有合法依據,其取得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

三、戀愛期間大額財產往來法律關係的認定

一方給另一方的大額轉賬以及出資購買鑽戒等行為,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雙方之間成立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所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將來的某種事實狀態作為合同不生效的條件。

雙方在成立贈與合同時雖然沒有明示合同的解除及財產返還的問題,但從現實生活出發,一旦婚姻不能締結,一方佔有另一方的財產就有悖人情常理,對已經獲得的利益法律支持予以返還。

也就是説,該贈與合同實際是以雙方能否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為合同解除條件的,如果不能締結婚姻共同生活,則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成就,這也符合生活常理和民法的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後,原告可以要求獲得財產的一方將所獲財產予以返還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法官可以基於公平正義、信賴利益保護、男女平等以及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等原則,對於返還的財產範圍和額度進行調整。

當然,對於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單純用於增進感情的小額贈與不應予以返還,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太大爭議。

四、如何避免分手後的財產糾紛?

在此類糾紛中,贈與方通常主張所給付的財物為彩禮,受贈方一般認為是普通贈與。如果贈與方不能證明其贈送的財物屬於彩禮的話,分手後很難要求對方返還。

在實務中婚約財物的給付一般有三種證據予以證明,即當事人陳述(含被告自認)、媒人證言、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但實踐中,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較弱。而且大多數的當事人在戀愛時往往懷着美好的心願,一般不會想到有朝一日會與戀人對簿公堂,因此蒐集、保留證據的意識較弱。

在很多案件中,贈與人由於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受贈之物為彩禮,因此往往以敗訴告終。目前有一些地方實行的司法鑑證工作,即由基層司法所對婚約當事人雙方的禮金進行司法鑑證,如果出現糾紛,當事人可以持司法鑑證書向人民法院舉證彩禮情況。此外,建議在贈與“豪禮”前注意保留證據,如各種聊天通信記錄、轉賬等交易記錄、照片視頻、購物發票等,以避免日後的糾紛雙方各執一詞。

總之,一方出於結婚目的而給予另一方大額財產的行為,實質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由於戀愛關係破裂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締結婚姻,則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成就,原告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該合同,要求被告返還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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