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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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案例
產品缺陷致損的侵權責任,醫療產品損害的侵權責任
一、產品缺陷致損的侵權責任(一)生產者對消費者的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致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當責任,即:無論生產者有無過錯,只要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生產者都應該承當責任。(二)銷售者對消費者的責任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致他人損失的,銷售者承擔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責任,這是一種墊付責任,這種責任的基礎在於,銷售者對產品生產者存在信賴過失,所以,應當對消費者承擔墊付責任,而後,向生產者追償。(三)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責任1、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內部責任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追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生產者與銷售者對消費者的外部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二、醫療產品損害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僅規定了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時,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而沒有具體規定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如何承擔責任。從保護患者的權益出發,結合審判實際,對於醫療產生侵權責任應當按照如下原則適用法律。(一)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缺陷造成患者損害在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着缺陷時,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醫療機構在採購產品時存在過錯,比如,採購藥品時,未嚴格把關,或者通過非法途徑獲得藥品。這時候,醫療機構和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醫療機構強制指定患者使用缺陷醫療產品,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和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3、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但醫療機構在採購產品時,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但仍然未能發現產品存在的缺陷。此時,應當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不應當承擔責任。醫療機構先行承擔責任的,有權向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追償。4、醫療機構使用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無法確定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提供者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5、醫療機構本身就是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即醫療機構使用自己生產的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二)輸血感染造成患者損害輸血感染是指輸入不合格血液即被病菌污染了的血液。血液一般是由血站提供給醫療機構,然後由醫療機構輸入到患者體內的。如果血液是由血站提供的,按照《獻血法》第10條的規定,血液質量的監測是由血站來完成的,醫療機構對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再進行檢查,但必須進行核查。如果醫療機構盡到了核查義務但仍未發現血液不合格的,應當由血液提供機構即血站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先行承擔責任的,有權向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如果醫療機構未盡此等核查義務,就認為其有過失,應當與血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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