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醫學鑑定與法醫學鑑定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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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醫學鑑定與法醫學鑑定的含義
法醫學鑑定存在的困難

(一)接受不真實的病歷違反司法鑑定標準


實踐中,醫療糾紛案件鑑定的基礎就是雙方均認可的病歷以及患者人身檢查。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目前全國十大司法鑑定機構對有爭議的病歷均不予受理,原因在於缺乏基礎性材料,鑑定機構為了避免矛盾,以及應付司法行政部門的檢查,直接不接受此類司法鑑定委託。


(二)市場機制下,巨大經濟利益導致醫患關係緊張


由於醫院在掌控病歷資料方面處於優勢地位。對於不利於自身的證據,醫院有條件採取各種方式手段偽造、篡改病歷資料的方式來影響法院的判決,逃避法律責任。如電子病歷中醫務人員會對疾病發生髮展全過程做出與實際不符但完全按照教科書描述記載,對病人的特殊治療(如放化療)的操作及計量完全符合國家標準。司法鑑定機構對此很難準確判斷。


(三)患者對於醫療糾紛案件期望值較高


進入法院審理的醫療糾紛案件,訴前已經過多次協調處理未果,醫患關係緊張。患者對於醫院病歷上的任何微小差錯,均會主觀認為醫院有重大過錯。如果鑑定意見對患方不利,鑑定機構將面臨巨大壓力。


(四)社會輿論壓力


近年來,輿論涉及醫療糾紛案件負面報道居多。鑑定機構為自身業務發展需要,減少矛盾,不會接受委託。


病歷作為證據,必然要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要求。認定“偽造、篡改病歷”並非對病歷的證據真實性的否定。只要是從醫院提供的當事人的病歷,即符合證據真實性、關聯性的要求。所謂“偽造、篡改病歷”只是對醫療機構診療行為中是否存在偽造、篡改病歷行為的認定。“該行為”應該含有病歷書面表現形式的認定以及實質內容的認定。“該行為”是可以藉助專家證人進行輔助認定或司法鑑定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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