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徵用應當如何對用益物權人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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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原則是保證被徵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徵收土地而降低。徵收土地後通過補償和採取各項安置措施,要使被徵地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徵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達不到,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提高補償標準。

徵收徵用應當如何對用益物權人給予補償

(二)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原來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準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補償,等等。

(三)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四)依據前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證被徵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補償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國務院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五)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指徵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建設用地等應當給予的補償。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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