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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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紀合同的地位在《民法典》中依法確定並獨立存在。

2、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法律活動、為委託人辦理事務,而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的關係與委託人無關,行紀人雖然為委託人辦理事務,但是以自己的名義,因此,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

3、行紀人的法律活動是為委託人辦理事務,爭取利益,因此,行紀人在充分考慮委託人利益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貨物風險應由委託人承擔。

4、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活動,行紀合同的委託人獲得行紀人辦理事務的結果,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5、行紀合同的標的物是行紀人為委託人辦理事務而與第三人發生的法律行為的結果,該結果是委託人的委託,即行紀合同的標的物。

6、行紀合同的法律活動範圍僅限於購銷、寄售等民事法律行為,僅此而已,不涉及其他內容。

二、行紀合同當事人的義務與責任

1、行紀人的義務與責任

包括:保管義務;辦理委託事務;檢查義務即對委託物應進行檢查,做好紀錄;遵守指示的義務,即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買入;處分委託物應取得委託人同意的義務;法律責任,即行紀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的責任;行紀人疏於注意,致使委託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委託人的義務與責任

包括:支付報酬的義務;支付費用的義務;驗收和受領物品的義務。

行紀合同簽訂成功後,行紀人和委託人需要履行自己的責任與義務,行紀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來進行提供服務,而在行紀人提供完服務後,委託人需要向行紀人支付事先約定好的報酬,行紀人在執行的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如果雙方有在合同中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沒有約定的由行紀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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