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買賣政策2020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3W
上海房屋買賣政策2020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農村社區房屋買賣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2、《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

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意見》第56條規定的精神,只適用於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

4、《關於對社員宅基地問題做一些補充規定的通知》第二項規定:“社員有買賣房屋的權利,房屋出賣後,宅基地的使用權即隨之轉移給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