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時間與結案時間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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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時間與結案時間怎麼計算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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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計算立案、結案時間及審理期限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後的五日內立案。  或指令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後的次日內立案。  按照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條 立案機構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  第八條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的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次日起計算;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的期限,從立案次日起連續計算。  第九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閲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財產的期間。  第十條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如需委託宣判、送達的,委託宣判、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七日內送達。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案時間遵守以下規定:  (一)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日為結案時間;  (二)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  (三)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  (四)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以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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