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假 -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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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假 待遇
對於工傷休假待遇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工傷休假待遇標準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對於工傷期間是可以享受醫療期待遇的,有關醫療期是根據傷害的工作年限來決定的,在醫療期內是不可以開除的,並且需要發放工資待遇,如果用人單位不發放相關工資待遇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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